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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案件程序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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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哪些

1、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:

(1)受理案件。执法人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规定的违法、违规行为的情形应当立案处理;

(2)调查取证。立案后,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,收集证据;

(3)审理决定。案件调查终结后,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,提出处理意见,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,连同案卷按程序上报审批。

2、法律依据:《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三十当场处罚,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:

(一)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;

(二)收集证据;

(三)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和依据,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;

(四)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。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、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,应当采纳;

(五)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;

(六)当场收缴罚款的,同时填写罚款收据,交付被处罚人;未当场收缴罚款的,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。

二、行政诉讼流程有哪些

行政诉讼流程如下:

1、人民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,向人民提交起诉状。被告在规定日期内提出答辩状,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,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;

2、对符合起诉条件、在受案范围内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,对不符合条件的,不予受理;

3、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,或者由审判员、陪审员组成合议庭;

4、进行审理。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材料,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;

5、宣判。当庭宣判的,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;定期宣判的,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。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或有异议,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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